本报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亲戚财物的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今年2月29日上午9时许,邓某将其伯母存放在其父家中的824斤黄花菜盗走,并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得赃款6592元。经鉴定,被盗黄花菜价值98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其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