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傅莉丹
本报讯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6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房屋租金一事与房东周某甲发生纠纷,周某乙(周某甲的儿子)因被告人王某某既不交房租也不搬出去,欲撬开门锁,便拨打了三塘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该所民警张某某与协警龙某某前往处理。
了解情况后,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劝解,王某某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将门锁上离开现场。
周某甲想撬开前门,不料王某某已从后门进入房子,周某甲也跟了进去。
不久,周某甲在屋内喊“打人了”, 周某乙见状立即踢开门,与张某某进入房间。在张某某边劝告王某某边对其摄像时,王某某冲上来抢其手机,并掐其脖子往墙上推,用膝盖顶其胸口。协警龙某某见状上前制服王某某。经鉴定,民警张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塘派出所民警张某某与协警龙某某接警后出警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劝解,是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王某某抢夺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某手中的手机,并对其予以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