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肖某及其工友刘某、庆某等人同在衡东大浦镇搞装修,某天刘某脱下内有3900元现金的外套,放置在隔壁房间的抽屉内。下午5时许,肖某以散工为理由,独自离开做工的房间,趁机将刘某外套内的3900元现金盗走。随后,刘某亦准备散工回家,拿外套时发现外套内现金被盗。刘某随即询问,肖某予以否认并离开。随后,肖某花销200元,将余下的3700元埋在其老家后院。
虽然神不知鬼不觉,但是肖某还是越想越后怕,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干警至家中取出了赃款。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发还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