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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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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水库溺亡 究竟由谁“买单”?
  【基本案情】2014年9月某日下午,就读于祁东县灵官镇某中学的初中女生付某,在某水库大坝上边走边打电话时不慎滑入水库,同行的两位女学生喊人救助,村民下水将付某拖上水库,但付某已不幸溺亡。付某父母作为二原告,一纸诉状将祁东县水务局、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告上法院,以三被告系水库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收益人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因付某溺水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法院判决】祁东县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作为某水库的管理人,其管理职责是调度运用水资源并对大坝定期安检、养护修理,对涉案水库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该坝坝顶未设计作公路之用,也并非周围村民生活、上学的必经之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无在水库大坝上设置护栏和障碍墩的法定义务,对利用大坝坝顶通行之行人无安全保障义务,对付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祁东县水务局、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不是某水库及大坝的管理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坝顶宽度约五米,完全满足行人正常安全通过的需求。付某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对在水库附近玩耍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而其与同学相约在大坝上玩耍,且一边使用手机接听电话一边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二原告未尽教育、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付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普法人员  刘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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