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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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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路边施工材料身亡
家属索赔可获法院支持?
  ■通讯员  范明 王娟

  

  本报讯  在施工路段通行时应小心谨慎,如果发生事故,受害人该如何取得经济赔偿?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8月,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证已吊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沿S315线由衡阳县西渡镇往演陂镇方向行驶,途经演陂镇某路段时,撞上路上施工材料砂卵石,摩托车失控前翻,致使高某头部着地摔倒在地,当场死亡。

  经查,该路段系由永州市某公司因自行开发弱电网工程项目而在事故路段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刘某为实际施工人。永州市某公司与衡阳县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的协议,协议约定公路管理局有权监督、 检查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并每年收取公路占用费,不计税费,期限为20年。

  衡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系事故地段实际施工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永州市某公司、刘某及衡阳县公路管理局连带赔偿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是事故路段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其是永州市某公司的员工,且该公司自认刘某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阳县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且与永州市某公司签订了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的协议,负有监管义务,故衡阳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自负其损失的50%,即60余万元。其余损失,鉴于被告之间责任大小,永州市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2万元;衡阳县公路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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