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傅广君
本报讯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
2016年上半年,郭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做槟榔的县级经销商,因推广不利而亏损,遂萌生了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的槟榔并销售的想法。2016年11月,郭某某在江西购买2台封口机,1台缝包机,回到衡山后,通过QQ上联系他人又购买了2台封口机、1台真空机进行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
2017年2月至8月,郭某某通过三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共计78956.67元,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5090元,合计84046.67元;其位于谭某家制作窝点现场扣押各种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177750个,装袋槟榔和散装槟榔约260公斤,经计算价值53374.6元。
2017年9月5日,郭某某到衡山县公安局两路口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9月27日,郭某某向衡山县公安局两路口派出所退缴非法所得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达137421.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郭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该局认为郭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郭某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决定对郭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