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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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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不收手 陈某获刑六个月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尹   桢

  本报讯   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采矿,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57600元,上缴国库。陈某不服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被告人陈某听说挖煤矸石赚钱,便萌生了挖煤矸石的想法。同年9月,陈某找到祁东县白地市镇老白地村村民徐某、“良徕几”合伙花5000元在该村5组七宝山后叶塘水库附近买下一块地,用于非法开采煤矸石。10月,陈某等人在此挖开煤矸石,待开采点被挖完后,又在附近新选采矿点继续非法采矿。虽然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陈某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但陈某仍不死心,继续非法开采煤矸石,直至2017年8月1日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有价值的国有资产,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的同意,从国家手中有偿取得采矿权;国家禁止未取得采矿权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非法侵占、非法消耗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行为,为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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