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尹 桢
本报讯 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购得毒品,骗取受害人周某购买毒品“定金”1.8万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邹某不服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被告人邹某得知被害人周某刑满释放在家,便主动跟周某联系,谎称自己有两个云南朋友过来,身上带了毒品麻古,如果周某想要货,可以先交些定金,周某信以为真。
当晚,邹某以麻古已到货为由,将周某约到祁东县白地市镇,从周某处骗取1.8万元,然后用于还债、赌博和生活开支。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邹某经人劝导,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白地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对其合法财产作出错误处分被行为人占有,不论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是否合法,只要被害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便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