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爱香
本报讯 醉酒女子凌某搭乘电动车自己不慎掉落,竟迁怒于他人,肆意辱骂、损毁车辆,并暴力袭警。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3日晚,凌某醉酒后搭乘出租电动车回家。当行至雁峰区蒸湘南路世纪名城地段时,从电动车上不慎掉下。凌某认为,跟随其后的小轿车的司机李某负有责任,并强行向李某索赔。在索赔未果后,她便开始对李某进行辱骂,并对坐在车内的李某动手。对此,李某下车与其理论。不料,凌某却乘机钻进小轿车驾驶室,启动车子倒车,竟接连撞上2台小车,造成3台车不同程度受损。雁峰交警大队接警处置时,凌某不仅不配合,反而脚踹、口咬警察。经鉴定,凌某造成3台车受损价值共计1.4万余元,造成1名车主和1名交警轻微伤。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醉酒坠车,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凌某暴力袭警,依法从重处罚。凌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获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