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王娟
本报讯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是有人偏偏不这样。高某和李某的车狭路相逢,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李某的妻子方某动手打人,结果让高某搭进上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方某、李某连带赔偿高某所受损失1万余元。
2015年11月某日晚9点,高某开车去朋友家搬东西,将车停在李某住所楼下附近,后来李某开车带着妻女回家。高某的车堵在院子门口,李某的车开不进去,而高某的车也无法出来。双方谁都不肯让路,并争吵起来。僵持不下,高某遂准备打电话报警。李某的妻子方某见状,上前动手打高某,两人扭打起来。高某受伤,花掉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因方某拒绝赔偿,高某遂将李某、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方某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直接原因系被告方某先行动手打了原告,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和明显过错,而无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方某应对原告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方某与原告争吵进而动手打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家庭利益,其因侵权所致债务属家庭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作为方某的丈夫,应当对该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