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 讯 员 刘志桥 曾笑
本报讯 3月8日,常宁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办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老赖”贺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24年前(1993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常宁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判决当事人贺某某赔偿受害方人民币共计6万余元。在长达21年的时间里,贺某某在支付受害方29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近几个月,常宁市人民法院查明贺某某最近几年在常宁市板桥镇修建私人门面、住宅,但仍不支付受害人赔偿费用,遂于3月7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常宁市公安局立案后,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确实存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