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张 玲
本报讯 4月1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被告人廖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
2015年12月10日,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宁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国网常宁市供电分公司松柏供电所(以下简称松柏供电所)决定自2016年1月开始对110千伏烟亲线采取阶段性拉闸限电措施。
2016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逃)伙同被告人廖某等人以要求供电为由,组织几十名村民到常宁市烟洲亲仁变电站滋事,打坏该站的部分摄像头,扎破一辆汽车轮胎。
次日上午9时许,廖某甲与廖某乙又组织被告人廖某等人到烟洲亲仁变电站滋事,廖某、廖某乙等人持木棍将该站大门及围墙边的摄像头损坏,再用柴刀等工具破门进入院内,冲击、打砸变电站办公楼,毁坏公私财物,殴打工作人员谭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严重扰乱该站生产和生活秩序达3个小时。
经鉴定,变电站被破坏的大门、监控摄像头等物品,共计损失价值9933元,谭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四人伤势为轻微伤。另查明,松柏供电所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廖某甲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组织被告人廖某以正常供电为由,聚众打砸变电站财物长达3个小时,部分财物受损,严重影响了该站的工作、生活秩序,被告人廖某甲、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廖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松柏供电所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