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刘 庆
本报讯 因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多次在珠晖区大型超市盗窃幼儿佩戴的黄金饰品。4月1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何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邹某某、何某某发现许多幼儿都有佩带黄金饰品,为筹集毒资二人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
2015年7月6日至9日,邹某某、何某某先后三次在珠晖区大型超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邹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均年仅三岁)脖子上佩带黄金饰品后,趁监护人不备之机,用剪刀剪断绳子将被盗人的黄金饰品盗走,何某某则负责掩护、望风。
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317元。邹某某和何某某将所盗物品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510元,二人将赃款用于吸毒和生活开支,均被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且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孩子佩戴贵重饰品裸露在外,容易被不法分子觊觎,可能引发盗、抢金银首饰案件,危害安全。为了保证孩子人身和财物的双重安全,建议家长们慎重给孩子佩戴贵重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