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产品有瑕疵 无证据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林毅鹏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新塘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某农资经营部农资款15000元。
原告经营部在新塘从事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被告夏某经常来原告处购买商品,慢慢成了熟人。2017年6月至9月,原告赊销给被告农资款15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所欠货款,但被告以农药质量有问题等理由不予支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夏某欠原告农资款15000元,有被告签字认可,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支付该款。被告夏某虽辩称原告产品质量有瑕疵,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视为其举证不能,由其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