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一破产清算案 挽回税款百余万元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旷文林 刘克勤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衡阳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在公司管理人执行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后,国家共挽回税款100多万元。
衡阳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成立,位于衡东县大浦工业园内。由于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14年6月停产。为此,债权人于2015年5月向衡东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衡东法院当月裁定受理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在2015年7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将该企业工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办公设备苗木予以处置。在处置土地等资产办理过户过程中,受让方交纳契税印花税346050元,出让方交纳营业税等税费476190元。在企业管理人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后,企业管理人为该公司补交欠税353080.13元。
至此,衡东法院在衡阳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为国家挽回税款117532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