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刘某驾驶湘D×××2F号车行至一诊所门前地段时,该车前轮碾压因病突然倒地的何某,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现场勘察,发现张某的粤××××80号车和马某的湘D×××11号车逆向停在事故路段西侧路边(张某、马某的住房就位于事发路边)。交警部门认为:刘某驾驶车辆遇弯道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车速过快,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马某违章停车,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遂认定张某、马某和刘某共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共同承担50%的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何某的近亲属将刘某、张某、马某及所属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张某、马某及所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辩称,二人所有的车辆依靠在自已家门口的路边,合情合理,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自始至终未与受害人及肇事者的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应当不承担任何责任。刘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交警部门划责公正合理,请法院参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车辆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明知路旁停有车辆以致视线不好的情况下未能提前预判,采取有效措施,以致未能发现因病倒地的何某而致其死亡,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马某将车辆违章逆向停放在陡坡及急转弯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路面通过的宽度,影响了刘某驾车行驶的视线,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张某、马某应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划分责任欠妥,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马某分别各承担20%的责任,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相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张某、马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考虑过错、路权、因果关系等因素而划定。通常的观念认为,车辆依靠在路边处于静止状态,未与肇事车辆或受害人接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发现事发路段存在路窄、弯道、坡道、停车处未划停车线等因素,如果不是两车违停,影响路面通行宽度和行车视线,此次交通事故很有可能避免,遂作出了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划定。本案承办法官经再次现场勘察后,结合刘某的肇事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及各方过错行为对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原因力大小,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经合议庭慎重合议后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给诸多有车一族敲响了“警钟”,车辆切勿随意违停,他人发生事故自己也要担责。
本期普法员 李小兵
本报记者 周连武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