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根据修改后的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办法》和《基准》,修改并重新颁布《衡阳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衡阳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办法和基准将价格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较严重、严重三个阶次,并在各阶次内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再分为三个层次,同时提高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如: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政处罚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政处罚上限由25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政处罚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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