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若愚
本报讯 高空抛物,不仅丢掉了文明素质,还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近日,全市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在石鼓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当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5月9日15时许,魏某某因一些琐事与钟某某发生冲突,随后魏某某进入钟某某家中,将钟某某的菜刀、电风扇、行李箱等物品从钟某某家中扔向楼下马路。被害人邓某某途经该路段时,被所扔的杂物砸到。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左颞枕部挫裂伤,右上臂、右前臂、左膝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一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民群众对“头顶上的安全”一直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犯罪予以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径直将燃气灶、菜刀、电风扇、行李箱、折叠木桌、坐便凳等物品从楼上抛下,砸中被害人。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新风尚具有重要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