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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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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刮擦惹出大麻烦 “路怒男”赔钱又领刑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蔡移贵

  本报讯  路上行车碰到小刮擦,本应心平气和协商处理,但某男子却因车辆刮擦持凶伤人,最终不仅赔偿8.5万元,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获刑。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刮擦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肖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被告人肖某驾驶黑色小轿车途经祁东县某地时,与被害人驾驶的两轮女士摩托车发生刮擦,两人遂因此事争吵后发生打架事件。冲突中,被告人肖某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钢管,将被害人的头部和腿部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父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5万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核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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