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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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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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辣条既要靠“禁令”更要靠 “国标”
  李英锋

  央视“3·15”晚会中曝光了“虾扯蛋”等辣条生产环境脏乱差及包装宣传与实际成分不符等现象。3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调味面制即食方便食品,经常食用不利于健康。为使广大青少年茁壮成长,要求在全省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

  多年来,辣条一直在争议中生长。一方面,颜色鲜艳、味道浓烈、油腻腻的辣条让人从感官上就觉得不舒服、不放心,甚至被贴上了“五毛食品”“低端食品”“问题食品”的负面标签。但另一方面,辣条却虏获了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少年儿童消费者的心,赢得了不小的市场份额。根据郑州市平江商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拥有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企业580家,年总产值330亿元,市场销售额已达510亿元。

  今年央视“3·15”晚会对辣条“开炮”,让辣条行业再次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央视“3·15”晚会后,各地监管部门已经快速反应,对相关被曝光企业和辣条产品进行查封,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控制,对校园周边的辣条进行整治,而甘肃省祭出的“辣条禁令”则尤为坚决、凌厉。

  笔者举双手赞成严管辣条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然而,监管辣条应该于法有据,应该规范操作,应该以“国标”为准,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依赖于突击式整治,不能靠“禁令”。

  要知道,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辣条企业生产环境脏乱差或产品包装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法律责任中并没有针对产品的查封、没收、下架、召回或禁止销售等项。监管部门如果以“高盐、高油、高添加”为由发布“辣条禁令”,则显得于法无据。

  辣条没有原罪,辣条安不安全,关键看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辣条符合标准,就有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权利,反之,则没有。目前,辣条尚没有统一国标,只有湖南、河南等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有些地方甚至连地方标准都没有。辣条的标准不一,检测依据和监管尺度自然也就不同,给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带来了很多争议和困惑。

  据悉,今年上半年,辣条“国标”有望出台,这是一个好消息。只有依法依国标对辣条进行监管,对辣条行业进行定位,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的规范,该认可的认可,才能建立科学监管、公平监管、长效监管的机制,才能促进辣条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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