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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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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暴露
竟持刀威胁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曾芬芬

  

  本报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暴力抗拒抓捕的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家,趁无人之际进入房间内盗窃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在翻找钱物过程中被周某发现并抓住,李某某于是掏出先前从周某家厨房内拿的一把水果刀抵住周某胸口,威胁周某让其离开。周某因害怕于是放开李某某,李某某趁机逃离现场。9时20分左右,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学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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