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面十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常宁法院首例状告淘宝网商家案审结
~~~常宁法院首例状告淘宝网商家案审结
~~~常宁法院首例状告淘宝网商家案审结
~~~常宁法院首例状告淘宝网商家案审结
2017年03月27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购进口食品吃后过敏 诉讼索赔获法院支持
常宁法院首例状告淘宝网商家案审结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吴   凡

  

  现在大家吃的用的有不少都是从网上淘来的,在享受方便高效的同时有时也会遭遇闹心的侵权纠纷。消费者在遇到不良商家时,由于地域等问题,往往无计可施,最终自认倒霉。近日,记者从常宁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淘宝卖家侵权纠纷案,支持本地买家合理索赔。

  网购食物吃后过敏  无中文标签导致误食

  2016年9月9日,文某某在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开的淘宝企业店网购了16包“黑金传奇红枣桂圆薑母黑糖”,并支付了912元。

  9月13日,文某某收到货后开始食用,可当晚8时许开始出现腹痛、头晕等过敏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确定,文某某出现过敏,因网购的食品中含有生姜,而她对生姜自幼过敏。

  文某某查看网购的产品后发现,尽管产品中含有生姜,却没有中文标签。文某某认为,商品的标签是消费者得知商品信息的主要来源,因该商品标签无中文信息,直接导致自己无法获知该产品的配料和主要成份,从而误食造成身体损害。

  基于此,文某某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未果而终。为此,文某某向常宁市人民院提起诉讼,索赔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20元。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文某某提供被告的注册地以及“淘宝旺旺号”与被告进行了联系,并且向被告邮寄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

  被告在收到法院发出的邮件后,主动与文某某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文某某于近日撤回了起诉。

  法官: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之规定,标签标志和说明书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检查自己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被告未尽到法律规定应该尽到的义务,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的食品充当符合食品进行销售应当视为明知和欺诈,故原告文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网购维权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肖启信表示,目前我国对网络市场的管理还有些空白,而网络经营者的素质又良莠不齐,有些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投诉态度恶劣,百般推卸责任,而购物平台对其也约束乏力,致使消费者维权无望,自认倒霉。

  肖启信说,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食品、药品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家门口就可以维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9版:版面九
   第A10版:版面十
   第A11版:版面十一
   第A12版:版面十二
   第A13版:版面十三
   第A14版:版面十四
   第A15版:版面十五
   第A16版:版面十六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调研扶贫点
执行
员工试用期内违规遭辞退 请求恢复用人关系被驳回
网购进口食品吃后过敏 诉讼索赔获法院支持
衡阳晚报版面十A10网购进口食品吃后过敏 诉讼索赔获法院支持 2017-03-27 2 2017年03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