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汪裕林
本报讯 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理一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遭辞退,要求法院恢复用人关系被驳回的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是祁东县一运输公司,享有完全自主的用工权利。考虑到原告陈某系被告单位的工残退休职工之子,家庭生活困难,遂暂时接受原告为被告的搬运装卸临时工,试用期为6个月。如原告考察合格,半年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转为合同工。
试用期内,原告做事懒散,经常缺勤。原告甚至以信访的方式,要求被告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被告没有满足原告的诉求,而且以原告在试用期间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原告不服,诉诸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搬运工作,并依据工资表双倍赔偿辞退工资等各项误工精神损失及补贴金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2015年6月28日至同年11月9日在被告处从事装卸搬运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了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在六个月试用期内不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不满意工作岗位、劳动纪律涣散,被告以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决议形式将原告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