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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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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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留白合同”坑人

  ■龙敏飞

  前不久,江西籍保洁员丁某与福州一家企业的3年劳动合同期满。其间,她因调休被人事部门认定为旷工并遭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才发现3年前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留有空白,如今该合同上盖的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章。记者调查发现,丁某的遭遇并非个例。一些企业常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处空白不填,待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再“填空”。

  “留白合同”之事,大家都知道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但很多时候也很无奈,在没有更好去处的情况下,劳动者的选择只能是“忍气吞声”。对相关公司来说,之所以要求员工签约“留白合同”,说到底,还是为了降低与减少用工的风险。

  那么,“留白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很谨慎的,所以并没有列出哪些合同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这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就算合同无效,也会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但多数情况下,全部无效的概率是很低的。

  源于此,对劳动者来说,面对“留白合同”里面的各种“坑”,似乎也只有一招。那就是,劳动者拒绝签约。显然的是,在法律撑腰不够的情况下,劳动者很多时候又不得不签约。这意味着,警惕“留白合同”里的坑不能全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来说,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为了让用人单位更自觉地不拿“留白合同”坑人,就必须升级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对弱势的劳动者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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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留白合同”坑人
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警惕“留白合同”坑人 2021-01-13 2 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