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近日,广州“一口气”通过了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政策文件,审定了献血管理规定、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等修订稿。其中,《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严格说,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金额奖励,其实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就有相应的条款。
可有反对意见认为,明确规定奖励比例的“拾金不昧”,似乎有变味之嫌。甚至有观点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很显然,这种观点代表了我们对于拾金不昧最原初的道德想象,仿佛任何与奖励挂钩的做法,都在玷污拾金不昧的道德纯度。但其实,就现实层面来讲,所谓的按财物价值10%进行奖励,只是对拾金不昧的一种事后激励,它与拾金不昧的善意本身并不矛盾。就像我们默认应该奖励见义勇为一样,它背后都对应的是一个大的社会共识——即善是需要激励的,道德发育也离不开适当的激励。
要注意的是,广州规定的拾金不昧可获得财物价值10%的奖励,适用的语境只是无人认领的物品,并且是由公安机关来给予奖励。当然,人们也有疑惑,捡到无主物品反而可以获得奖励,而有人认领的物品反而没有奖励,这是否会造成不公?这一点其实是过于多虑了。要知道,货物价值10%的奖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代表对于拾金不昧合理成本的一种分担。既然法律已明确拾得者有权向权利人索取“必要费用”,那么,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由公安机关来化解成本,这恰恰是公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