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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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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遏制对策
  岳志勇

  近年来,基层公务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妨害公务案件在数量上呈增长态势。该类案件不仅严重威胁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笔者通过分析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探讨遏制妨害公务案件发生的对策。

  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审结的20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被告人中本地居民和男性居多;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被侵害对象相对固定,绝大多数为执法的公安民警;多为临时起意犯罪,事态发展快;作案手段上暴力行为居多;暴力程度加深;被告人大多认罪悔罪,赔偿受害执行公务人员的经济损失后取得其谅解。

  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文化程度较低。被告人大多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当个人利益与公权力相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后,仍习惯于所谓的“私力救济”,不是积极配合执法,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追究,或者采取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是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不重视,未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矛盾激化时往往容易出现失控,公安民警介入调处时却成为群众发泄怨气的对象,很可能出现妨害公安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

  四是现行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界定不明确,办案人员难以区分是妨害公务行为还是妨害公务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暴力、威胁”的程度未作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是否构罪难以把握,以致把一些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五是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一些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被执行对象态度生硬,执行方法简单粗暴,听取被执行对象的辩解和诉求缺乏耐心等,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变换矛头。

  六是对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力度不大。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一些司法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不准,往往过多地注重思想教育,而忽视严厉打击,量刑偏轻,缓刑适用率较高,难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七是非官方媒体对正当执行公务行为进行恶意报道。暴力对抗执行公务行为容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非官方媒体对执行公务现场情况了解不全面,往往断章取义,或不怀好意传播,影响执法公信力,成为妨害公务案件发生的诱因。

  遏制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增多的对策

  加强文化知识教育,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密切关系,群众的文化素质越高,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概率就越低。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要自小学阶段起即开设基础法律课程,初中、高中、大学阶段,逐步普及法学理论。政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司法部门作为开展普法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广泛宣传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实现预防和警示作用。人民法院要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妨害公务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置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村(居)委会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业调解人员,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针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中“暴力、威胁”的程度,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较明确的解释,统一妨害公务罪的构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规范执行公务行为。加强对执行公务人员特别是对辅助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处理群众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加强对执行公务行为的监督。

  提升对不实报道或谣言传播的拦截能力。充分运用官方自媒体平台对非官方媒体的恶意或不实报道及时予以驳斥,第一时间发布官方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恶意或不实报道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提高执法公信力。

  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要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协作与配合。对主观恶性小、后果不重、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的案件,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理,适用缓刑或单出罚金。对主观恶性大、暴力或威胁手段毒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不能适用缓刑,要从严打击,特别对暴力袭警犯罪行为要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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