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郭祥社
本报讯 不少人在挑选电话号码时,喜欢尾号多带几个8或6的号码,以图个吉利,可是耒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的0734-××88888“靓号”却让其不胜其烦,电话号码“靓”,通话却不畅。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靓号”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电信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所签订的《靓号使用协议》;被告某电信公司赔偿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71696元。
2018年3月1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电信公司签订了《靓号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原告提供电信服务,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原告选择“靓号”0734-××88888入网时,一次性预存话费2万元,分24个月返还,该预存话费不能退。原告选择使用该“靓号”期间,承诺每月保底消费888元,超出保底部分的费用按所选套餐资费据实缴纳。当日,原告向被告预交话费2万元,之后原告选择的“靓号”开始装机使用,并且原告开发的楼盘在进行各种广告宣传中联系电话均为该“靓号”。
可令该房地产开发商大跌眼镜的是被告提供的“靓号”在使用中通话不畅,无法正常使用,经核查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169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靓号使用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签订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纳电话费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电信服务。但因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在使用中通话不畅,不能正常使用,经核实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为71696元,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靓号使用协议,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169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