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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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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刘尚球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当场兑现调解内容。

  原告龙某诉称,2018年9月30日,自己与被告阳某在衡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归男方阳某所有,按揭款亦由其承担,但应在协议签订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龙某7万元补偿款。同时两婚生小孩一人一个,阳某自愿承担不随自己共同生活的小孩的教育费。但双方领取离婚证后,阳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7万元,虽经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所以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阳某履行离婚协议。

  被告阳某承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其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原告没有将购房合同原件交付自己,由自己抚养的小孩,原告也没有送过来,所以自己也没有付7万元补偿款给对方。另外,当时自己考虑不周全,在小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主动承担不随自己生活的小孩抚养费,因现在经济压力较大,担心兑现承诺有一定的难度,请求法官予以调解变更。

  因为双方都同意调解,承办法官便根据原离婚协议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被告阳某当场兑现补偿款7万元,龙某将购房合同等原件交付阳某。同时考虑两人在抚养小孩的权利义务对等情况下,龙某同意对原离婚协议关于小孩抚养费方面的变更,阳某承担不由自己直接抚养小孩的教育费一半,并以学校正规票据为准。最终该纠纷得以和平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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