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23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上演的以色列戏剧《冬季的葬礼》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剧场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经警方调解,该观众才离开了不属于自己的座位。这起“剧场霸座”事件造成演出延迟开场约10分钟,引起现场观众不满,在传播至网络平台后,引发了如何更好维护剧场秩序的热议。
1.霸座,是道德和文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人们购买的车票、戏票就是一份合同书,票上载明的座号就是合同约定的位置,双方应该根据合同履行。购票者不按票上的座位入座,就是违约。同时,不按号入座,引发纠纷,影响交通或剧场正常运营,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轻者要被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番事件中,警方采取了调解的方式。这让一些观众不满意,他们认为应该采用更高效的办法。不得不说,这对警察执法的分寸、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若直接强制带离,或许会有人指责警方简单粗暴。对类似行为,警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考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甚至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对霸座行为的处置,应该明确两点:一是,对管理单位来说,经劝阻无效就应立即报警,而不能因“没有执法权”便听之任之;二是,警方出警后,应果断执法,不仅要及时排除霸座的“险情”,而且要以儆效尤。——评论员 殷国安
2.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旅客应“对号入座”,违规者属于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相当于把当前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意志,将道德共识进行制度化、规则化表达,从而有助于妥当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赋予权利和利益,分配风险和义务。同样的道理,不仅客运领域需要对号入座,其他需要凭票就座的领域,诸如电影院、剧院等场所,也具备相同的特征,理应与此相同,一并纳入“对号入座”的法律范畴,以免存在遗漏,也能实现依法处罚。——评论员 王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