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立法机构把霸座行为明确写入《条例》,究竟是早就有的考虑还是因为最近几个月频现霸座,我们不得而知。如果属于前者,说明立法者考虑比较周全或者说很有预见性;如果属于后者,说明立法者很关注现实中的新现象、新问题,快速调整法规草案的意识也比较强。笔者以为,虽然社会变化很快,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可避免,但如果立法者考虑问题全面,高度关注相关领域的新变化,还是能减少或者避免法律滞后性的。可见,立法是一项考验智慧的工作。
需要重视的是,对于霸座行为不能止于事后惩罚。尽管列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或者拘留、罚款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事前、事中的措施不可缺少。比如,在购票、订票环节应当重点提醒乘客霸座行为违法;在事中,必要时也可以对霸座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评论员 冯海宁
2.文明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有赖于每个公民个体文明行为的支撑和维护。公民个体文明行为既非与生俱来,也难一劳永逸,需要道德和法律两个规范各发其力持续锻造。前者乃柔性规范,仰仗个人自我约束;后者乃刚性规范,依靠外力强制约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一种文明行为无法用道德规范约束形成,就应当机立断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是,立法禁止“霸座”可谓公共治理的进步。
——评论员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