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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9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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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嫌犯被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主观恶性小,犯罪性质较轻,如实供述罪行

  三名嫌犯被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通讯员   谢衡兰   蒋典霖

  

  本报讯  “感谢检察官给我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一定好好珍惜,遵纪守法,老实做人。”3月27日,得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后,王某等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既庆幸又感激。

  2月11日,王某等3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我们都是表亲,他们3个人本质并不坏,20出头的年纪,都是家里的壮劳力,恳请检察官从我们这个大家族的困难出发,让他们取保候审,出来打工赚钱养家。”羁押期间,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属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书面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听取意见后,迅速调卷,主动联系并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详细审阅了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依法调查了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分析等案件情况。

  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多方评估的基础上,检察官认为:王某等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涉嫌犯罪性质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缓刑,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遂向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衡南县公安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依法对王某等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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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嫌犯被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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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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