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