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周亚平
本报讯 司机下车后未熄火,车上幼童失手操作致车辆滑行酿惨剧。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其女胡某甲、外孙谢某乙(约一岁半)及被害人刘某某,由衡南县花桥镇往川口办事处方向行驶。9时许,车辆行至川口办事处门口路段时,被告人胡某某停车未拔点火钥匙,从驾驶室下来去扶被害人刘某某下车,其外孙谢某乙去拔点火钥匙,不慎启动发动机,致使车辆滑动将被害人刘某某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因无证驾驶且停车操作不当等,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48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