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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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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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知假买假”获赔的标本意义
  苑广阔

  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 在一审法院判处其中两家药店“退一赔十”,药店不服而上诉后,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六家药店中有四家药店和石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外的两家药店的上诉请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法院当然不会刻意偏袒作为消费者的石某,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对于食品和药品,却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换言之,消费者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十倍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国家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目的也很明确,那就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药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力度。

  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对商家来说是堂普法课,也是堂警示课,要想不被消费者“知假买假”遭遇十倍索赔,还是老老实实,不卖假货的好。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一种鼓励,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尽管向商家索赔就是,商家如果不赔,则不妨和其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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