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所周知,自2015年11月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的一个重要“修正”便是不仅进一步将“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也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面对这种罔顾孩子生命安全的校车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应当也必须“一个都不能少”地全面严肃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刑罚的惩戒震慑效果,“以儆效尤”,有效遏制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交通安全,给孩子一个安全无虞的成长环境。
——评论员 楚一民
2、此案中,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实刑,就给那些校车超员的幼儿园敲响了警钟。对于各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来说,不能总是进行事后追责,不能在造成伤亡事故后才对责任人予以严厉追究,更要做好预防,做好事前的监管,对于罔顾校车安全、视幼童生命如草芥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及时而有力的惩戒,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将监管前置,让法律惩罚更为注重对犯罪的遏制与打击,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起到遏制事态向更严重方向发展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惩戒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校车安全,更好地保护幼童生命安全。 ——评论员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