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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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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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非遗技艺获刑

  到底冤不冤

  西   坡

  因为传承流传几百年的制作烟花——“梨花瓶”的技艺,河北赵县79岁的杨风申是“省级非遗传承人”,可他也因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刑4年6个月。近日,他已提起上诉,目前还在等待二审结果。

  1、五道古火会在赵县南杨庄村一带已流传数百年,目前是省级“非遗”项目,而燃放“梨花瓶”则是古火会的标配。跳出个案来看,如何让“梨花瓶”制作纳入爆炸物的常态管理,纳入法律框架之中,同时又对“梨花瓶”的制作确定相应安全方面的控制、防范标准,从而以利于五道古火会这一省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显然更是摆在当地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考题。

  其实,类似冲突事件已非第一次发生。早在2008年,浙江泰顺县国家级“非遗”项目“药发木偶戏”传承人周尔禄也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但之后法院还是以其无主观犯罪故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而今年,该县还“以疏代堵”,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用于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应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购买制作原料。此举,可资借鉴。

  ——评论员 于立生

  2、既然认定某些“古法烟花”的制造与表演属于“非遗”,自然涉及保护与传承,只是必须将其生产与储存转变到安全监管与规范运作的轨道上来。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制造“古法烟花”的非遗传承人判刑,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忽略了“法不外乎人情”的法治伦理。或者说,管理者是不是在引导传统技艺与习俗“适应”当下安全要求与法律规范上“慢半拍”?这个“雷”该让有关非遗传承人独自顶吗?很多时候,法治管理的堵与疏需要结合进行,这样更容易被社会和当事人接受并信服。面对已有一些地方较好地处理了类似问题,赵县方面能否“参考”?

  ——评论员  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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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审批”功夫应在“不见面”之外
与爱同行是高贵的
规范机关干部着装不是小题大做
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 2017-07-04 2 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