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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生人员收取巨额“活动经费”
高校学子贪图小利甘当“枪手”替考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  讯 员  陈   迷  姜   慎

  实 习  生  王倩雯

  

  本报讯  近日,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衡州派出所破获一起组织高校单招考试作弊案,抓获34名犯罪嫌疑人,对17名涉案嫌疑人实施上网追逃。

  4月13日14时30分许,该所接到辖区某高校保卫处报警:学校组织的面向全省单招考试中发现了5名参与代考的“枪手”,目前已被学校控制。所长杨峰立即组织全所民警将5名“枪手”和在学校外围发现的另外3名嫌疑人依法带回所内展开调查。

  经讯问,嫌疑人姜某(安徽阜阳人,上海铁路局某单位职工)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其对学生家长谎称自己是衡阳某高校兼职外地招生办主任,并认识一位“王老师”(在逃)可以保证成绩差的学生通过衡阳某高校的单招考试,前提就是在单招考试前2-3个月收取1-3万元不等的“活动经费”,又将活动经费通过银行转账给“王老师”,并在单招考试当天以70元的报酬雇请省内高校与考生长相接近的“枪手”帮高三考生通过单招考试。4月13日14时30分许,刘某、刘某杰、龙某霖、夏某亮、胡某5名“枪手”拿到考生证件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被学校巡视组发现并被控制。

  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深挖,于4月18日赶往湘潭某高校抓获了杨某、孔某道2名“枪手”,随后又顺藤摸瓜抓获了杜某、范某忠、温某球3名“枪手”。经讯问,10名“枪手”均对其帮人代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衡州派出所所长杨峰介绍:经进一步审讯深挖及扩大战果,该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其中32人为高校在校学生,令人扼腕。警方还对17名在逃嫌疑人实施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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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珠晖警方破获组织考试作弊案,34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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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2 2017年05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