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我市建筑工程新开工项目应全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应以“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为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实时对接。鼓励和提倡在建工程采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提升劳务用工管理水平。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管理组织,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在实名制系统完成农民工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对接。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的专业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予以公示。
(四)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未经实名录入的工人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目前,工商银行衡阳分行是唯一申请无偿搭建实名制系统并获市政府批准在本市建设领域开展试点推广工作的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已搭建实名制系统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农民工考勤信息及实际工作量编制上月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由企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银行卡。企业和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工资发放到账等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
三、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执法
(一)实名制系统应与人社、住建、总承包企业、农民工个人联网运行分级管理,对于欠薪行为及时预警处理,对于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库予以惩戒。
(二)对不按照要求配合安装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不开设工资专户和不与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否则不予办理工资保证金缴退等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考核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企业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应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好实名制系统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并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工资等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将该违法企业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