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拟对市本级参保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吸纳本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市本级参保单位。
二、发放条件
(一)市本级参保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算,贫困劳动力实际在岗12个月;
(三)为贫困劳动力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岗位补贴;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次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截止计算日期为2018年9月底。
三、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参保单位如三项社会保险在市、县不同层级经办机构缴纳的,分别在参保所在地就业部门受理各项补贴;国、省驻衡单位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的,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申报养老保险补贴。
四、申报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3)《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4)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6)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7)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部门
(一)申报时间: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本次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逾期未及时申报的,可等下次申报。
(二)受理部门: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城镇就业科。
联系电话:0734-8867022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 阳 市 财 政 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