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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即,市人社部门重申:~~~考试作弊者,轻则违纪受罚,重则入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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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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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即,市人社部门重申:
人事考试的“高压线”碰不得
考试作弊者,轻则违纪受罚,重则入刑定罪
  ■编者按

  从阳春三月开始,职称外语和公务员录用等一系列重要的、上规模的人事考试即将拉开帷幕。为帮助考生进一步了解人事考试的相关法规政策知识,营造“诚信考试”“安全考试”“科学考试”的良好氛围,本刊从今日起,特地推出《考试在线》专栏,敬请关注。

  本报讯(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贺珍玉)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高等院校及驻衡单位,专门发出了一封《关于协助做好考试纪律教育宣传的函》,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各类考试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本单位参考人员和在校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法规纪律,并重申:人事考试的“高压线”碰不得。如因考试作弊触碰“高压线”,轻则违纪受罚,重则入刑定罪!

  据介绍,2016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湖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将分别于3月26日、4月23日举行,衡阳为考区之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是人事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此外,近年来,市人社部门在各类人事考试中,陆续查获了一批考试违纪人员,发现一些考生请在校学生代考、考生利用各种手段作弊等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

  为净化社会考试环境,切实抓好考风考纪,确保各类考试公平公正、安全顺利进行,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对考试作弊等各类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2年(或5年)禁考、终身禁考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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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考试属于人事考试?

  人事考试主要划分为四大类:

  1、录用公务员考试;

  2、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4、职称类考试:

  包括:

  (1)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考试。例如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药师、经济师考试等;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3)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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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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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摘要)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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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摘要)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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