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组织的科学发展至关重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及推进反腐败工作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鲜明的时代意义。
1、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选择
党的十八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并列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表明,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全适应,与不断发展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不断深入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不完全适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仍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
3、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反腐倡廉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民心所愿。腐败不除,必将祸国殃民。坚决预防和惩治腐败,是我党自执政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的重点工作、中心任务,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二、制约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总体来看,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查办了一些大案要案,广大老百姓拍手称快。但对近年来有关案发单位有关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当前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缺位。靠制度反腐,是有效预防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此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抓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有的认为制度建多了,条条框框束缚了手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有的认为制度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职能部门不必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做务虚的工作;极少数领导干部从方便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愿建、也不想执行对自身进行监督制约的有关制度。
2、修改完善缺席。很多部门单位建立了不少制度,但有些制度的缺陷比较明显:一是缺乏系统性。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对发生过问题的部位或对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部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较多,而对部门整体工作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则显得不够。二是缺乏针对性。有些单位看似制度很多,但真正管用的制度不多,实用价值不大,难以付诸实施,往往存在形同摆设的现象。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单位不从实际出发,而是出于应付需要,大多数制度是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实践中难以组织实施。
3、监督问责缺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谁违反了制度谁就要受到责任追究。但在实践中,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对违反制度的情况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过于较真会影响工作,不到严重违法违纪不予理会。
4、宣传教育缺乏。少数党员干部不按制度办事,违法乱纪实施腐败行为,从深层次上分析,一方面是由于党员干部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掌握、没有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群众不知道有那些制度、如何才能有效地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制约。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实践证明,制度的权威来自刚性,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源于实效。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必须针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狠抓制度的监督与问责,确保制度达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加强学习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各级干部培训规划,以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为重点,健全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纪检机关的督查力量,组织开展对落实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公务接待制度等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实行目标考核,各级纪委要会本级纪检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到对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量化细化考核标准,严肃认真进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进行严格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三)加强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设。在科学制定惩治腐败制度的同时,必须着力探索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坚持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
(四)加强反腐倡廉惩治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分析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指导的制度,严肃追究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作者单位:衡阳电业局)
■张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