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并非对立关系,到底如何确保公开的规范性,并非完全无章可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而现实中,这个环节很可能普遍缺失,这也就让信息公开变成了隐私泄露。
任何信息发布主体和机构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政府部门也不能例外。相反,鉴于政府本身的权威性和对大量个人信息的掌握,在信息公开时,更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示范。从公开走向规范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跨越的坎。——评论员 朱昌俊
2、一些地方政府官网非刻意泄露个人隐私,表面上看是审核把关不严、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到位所致,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上来讲,是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泄露个人隐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归根到底还是认知上出了问题。
因此,除了对信息发布严把审核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让他们清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实际操作中该如何避免泄露个人隐私等;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信息发布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如此,才有望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官网“晒”个人隐私事件的再次发生。
——评论员 薛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