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18年4月11日邮寄催款函,要求你司付冠市停车区物业管理服务费276294元。因你司无正当理由拒收,现限你司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七日内函复我司。否则,视为你司默认同意支付我司欠款27629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6294元,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特此公告
催款人:长沙和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