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00159124(房产证)、2013B—07—63248(国土证),地址:石鼓区常胜东路8号1—2栋311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志强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