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蒋小花
本报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拘役一个月零三天,且两被告人需用31177元购买相应价值的青鱼等鱼苗投放于湘江干流衡阳段,如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177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约定一起到祁东归阳白河电鱼。随后,两人到达归阳镇状元桥村蒋家组白河、清江交汇处,开渔船进行电鱼。凌晨5时许,两人被祁东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归阳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两人捕获的鲤鱼总价值2005元。且两人使用电瓶打鱼,属于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电鱼作业严重影响捕鱼水域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