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中查扣了1458台违法车辆,以上车辆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到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现依法将车辆信息在《衡阳晚报》登报公告。请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理。(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www.hnhyjj.gov.cn)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