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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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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
督促被执行人 执兑140余万元

  ■通讯员  赵芝兰  曾文新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督促一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40余万元的法律义务。

  宋某某因建设工地需要向湖南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王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因宋某某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湖南某贸易公司便将其与王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宋某某应支付湖南某贸易公司货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宋某某与王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湖南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两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远远不够清偿债务,但是在财产保全阶段查封了王某某的房屋。考虑到房产的处理时间长,程序繁琐,执行法官多次与两名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应主动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沟通交流,王某某分两次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入共计140余万元,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大大节省了财产处理的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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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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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被执行人 执兑1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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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六A06督促被执行人 执兑140余万元 2021-02-09 2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