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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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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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须有“度”

  ■赵   莹

  为了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教育部日前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为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同时有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提供了依据。

  教育惩戒须有法度。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教育惩戒须有“法”可依,教师依法行事,明确职责边界,才能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有章可循、有可操作性。教育惩戒须有力度。“严师出高徒”也要讲方式,要依法依规实施,严格区分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教育惩戒须有尺度。《规则》专门对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说“不”,明确作出禁止,规定教育惩戒的“负面清单”,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教育惩戒更须有温度。教育惩戒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注重育人效果,做到客观公正、适时适度,最终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明确惩戒内涵、厘清惩戒边界,《规则》的颁布令人期待。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与温度,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才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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