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阳永恒 陈星谕
本报讯 11日,吴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依法出庭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系衡东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发现被告人吴某平于2020年5月在衡东县洣水镇一小区附近的作坊用“无根水”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 并将其中481.83公斤豆芽以1445元的价格销售至衡东县某超市。2020年5月7日,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超市对吴某平配送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发现该批抽样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还因其生产、销售的“毒豆芽”流入市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吴某平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人民币14450元。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吴某平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进行赔偿。该案将择期宣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责的同时,从经济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违法犯罪成本,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减少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