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直播带货不能变成“演戏卖货”
  ■李秀荣

  妻子为了销量不得不降价卖货,却因此被丈夫辱骂;主播为了给粉丝低价折扣,自掏腰包补齐差价……从去年开始,这样的场景就出现在一些平台的网红直播间中。部分主播在PK或连麦过程中,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日前,某平台对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处罚。

  真可谓是“直播卖货,全靠演技”,以这些不光彩手段诱导粉丝购买商品,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就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演戏卖货”这类消费欺诈中,主播收获了打榜的钱以及与商家合作的费用。商家以不错的价格卖出商品,有的还是劣质商品,而粉丝则成为被“套路”的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还以为商家吵架、主播砍价等跌宕起伏的“剧情”是为自己好,这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电商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营造一种公平、协作、善治的网购环境。

  当然,治理“演戏卖货”不能止于平台自罚商家,还需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平台给予封禁直播的处罚时间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举报机制,对每起“演戏卖货”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细化直播卖货的规矩与制度,防止打擦边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9版:版面九
   第A10版:版面十
   第A11版:版面十一
   第A12版:版面十二
   第A13版:版面十三
   第A14版:版面十四
   第A15版:版面十五
   第A16版:版面十六
“从医热”不仅是疫情催生的结果
八岁童星当评委 请别消费儿童
兼职刷单需防范骗局
直播带货不能变成“演戏卖货”
衡阳晚报版面十三A13直播带货不能变成“演戏卖货” 2020-08-07 2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